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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27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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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各基层局全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代开票系统停止使用。
  二、办税服务厅代开票窗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必须使用六联专用发票,因此,已领购出的代开用空白专用发票,若为六联,则可继续使用。若为三联,各单位可根据结存数量的多少,选择空白作废或作退票处理。
  三、关于代开票及税款征收窗口设置,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分别设置代开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由一人或多人兼岗。审核监控岗位暂由代开专用发票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定期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与入库税款是否一致。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仍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48号)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负担,不得向纳税人收取。
  五、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填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其他需提报的各项资料不变。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认证,并在认证当期申报抵扣。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此部分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内。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其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仍填入本表第9、10栏。
  七、各单位要做好代开发票系统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相关密码的安全管理,做到专人专管。
  八、各基层局要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将涉及纳税人的有关事宜进行传达,确保此项工作顺畅开展,迅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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