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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9
实施时间: 2005-4-19
失效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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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凡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应要求纳税人写出书面说明(式样见附件1),作为纳税申报表附件留存归档,并受理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丢失,但能提供机动车经销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的,征税机关可据此受理申报。
  二、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实地验车是堵塞征管漏洞、正确核定计税价格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合理配备人员(原则上应保证两人验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验车场地,可采取集中、事前验车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关于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免税申请受理问题
  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如需增列免税图册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内容提出免税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应于受理审核后10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办理报送审批手续。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统一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计税价格确定和统一的具体程序暂定为:
  (一)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应及时与市车购办价格信息科(电话:2962881、2969390)联系确定车辆计税价格,据此办理税款征收手续。
  各单位应指定负责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人员,每日终了通过内网“咨询答复”栏目,将当日所确定计税价格情况向市车购办补办政策请示事宜,并及时查看内网“咨询答复”栏目有关价格信息答复情况,做好记录,指导日常征管工作。
  (二)市车购办要及时联系相关地区车购办,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信息在我市的及时确定和统一,及时在内网答复各单位价格请示,建立并做好请示问题记录(式样见附件2),并于每月28日将当月请示问题记录资料(含电子数据、EXCEL格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市车购办日常价格信息确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局研究解决。
  (三)市局根据市车购办报送的请示问题记录资料,于每月月末汇总上报总局。
  五、关于表证单书使用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使用。
  (二)为确保车辆购置税收入信息的及时报送,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NOTES系统向市局报送上月的《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月报表》(式样见附件3),市局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总局。
  本通知要求报送的各种表格、文书,由各单位依据市局式样(A4纸张)要求自行印制使用。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应依据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发事宜。
  中国税务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
  邮编:100053   传真:010-63183029  广告部:010-63183022
  附件:1.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确认记录表
        3.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月报表
修正: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本文件自2008-1-17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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