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沪工商规[201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9-6
实施时间: 2018-9-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税务局,各区商务委(经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更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解堵点痛点,降低企业注销制度成本
  努力破解企业注销“堵点”、“痛点”,建立规范畅通的退出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因股东缺失等原因导致的“注销难”问题。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二)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本市报纸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三)对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公司提出注销申请的企业,将原先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依法委派新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
  二、坚持需求导向,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登记
  在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企业,进一步优化注销登记的流程环节。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失信企业及其投资人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凡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五)减少登记材料。企业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六)优化公告服务。企业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七)保护合法权利。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登记,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便利水平,推进注销企业网上服务
  对标上海打造营商新高地的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再造网上服务流程,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实现注销过程的畅通便利、规范高效。
  (八)建设注销企业网上服务平台。在已有的开办企业网上服务基础上,建设开通注销企业网上服务功能,打通工商、税务、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人民银行各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流程,实现流程的清晰透明、企业信息互通共享,为企业提供各部门办理结果反馈、全流程进度跟踪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
  (九)实现信息同步推送。企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后,信息同步推送各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预检、分步审核、实时反馈。同时,通过短信提醒企业办理节点和注意事项,指引企业将可以并联办理的事项同步并联办理。
  (十)分类处置注销流程。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直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的宣传,强化政策解读,优化窗口服务,积极回应群众的要求和期盼。
  (十一)加大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体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用好政策。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便捷办理各部门的现场业务,减少企业注销过程中不必要的“往返跑”现象。
  (十二)积极回应公众诉求。加强政企沟通,积极听取企业关于优化注销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和解答,让改革的红利充分惠及企业和市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 辽住建[2022]36 2022/7/2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青政办[2022]85 2022/11/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赣府发[2021]14 2021/6/2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工 京市监发[2022] 2022/5/19
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7/19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高 2012/9/2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 鄂政办发[2020] 2020/6/2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鲁市监注规字[2 2024/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 冀政办字[2022] 2022/11/2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青政[2015]33号 201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