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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工[2020]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5-20
实施时间: 2020-5-2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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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退役军人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退役军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等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印发申报指南,对风险补偿政策的实施范围、补偿标准、申报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明确,积极推动补偿政策落实落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0日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类)操作指引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贷款风险补偿和再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流程,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支持对象
  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提供相关贷款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含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二)年度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
  (三)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四)发生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补偿标准
  (一)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一般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30%。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补偿比例可提高至3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偿比例可提高至40%(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补偿比例可提高至70%。
  (二)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按保险赔付后的本金损失余额进行补偿。按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下、300—1000万美元(含)、1000—2000万美元(含)三档,分别给予90%、80%、70%的补偿;对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变现抵押物后本金损失的50%给予补偿。
  (三)对再担保业务,按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给予再担保代偿额100%、80%、60%、50%的补偿。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指南发布、业务审核、政策落实和绩效自评等;资金托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资金托管机构按相关规定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汇总报送本行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尽责开展不良贷款项目处置等;省级再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原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申请审核确认后,按相关程序拨付代偿资金。
  四、基本流程
  (一)合作立约。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遴选托管机构,选取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财政、银行、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合作协议,并根据实际需求,将补偿资金划转托管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专户,作为增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放大信贷规模。
  (二)贷款发放。中小微企业自主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保险(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按内部管理程序审核发放贷款,并将有关情况送托管机构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补偿申请。发生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后,合作金融机构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向托管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无承保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直接向托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托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省财政厅。
  (四)资金划转。省财政厅根据复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偿计划,托管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接到补偿计划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由专用账户划转冲抵本金损失。
  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合作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并负责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专户。
  五、绩效监督
  (一)绩效评估。建立贯穿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事后评价全链条的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强化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合作金融机构或托管机构贷款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对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同步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补偿和代偿费率、政策调整和资金安排等相挂钩。
  (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将委托资金托管机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及保险(担保)机构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要求补偿的案件进行审计。
  (三)风险控制。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停止风险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业务,原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超过5%时,再担保机构应暂停与其开展再担保业务,代偿率超过8%时,不再给予风险补偿。
  (四)责任追究。一旦发现违规授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等问题,将立即终止业务承办资格,追回违规补偿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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