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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31
实施时间: 2023-3-31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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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是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核算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效实施,深化政府会计改革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细化分解各项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督促指导,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通知》所规定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全面准确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准确界定记账范围和类别。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范围、类别和明细目录登记入账,做到完整全面、规范准确,其中:全民运动健身器材和文化宣传栏等,作为市政基础设施中其他市政设施进行管理。
  (二)科学确定记账主体。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记账主体一般原则及具体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记账主体,原记账主体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部分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存在疑问的,要及时提交其建设和维护单位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入账审核管理,确保所有市政基础设施不遗漏、不重复。
  (三)合理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原则、初始购建成本确定依据以及重置成本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对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对建设年代久远、初始购建原始凭据不可考,在2002年以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并按规定进行披露说明;其余应当按照重置成本入账。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行业定额标准或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的定额标准为基础,充分考虑其影响因素研究确定;无现行定额标准的,可以当地5年内同类型市政基础设施购建成本为基础研究确定。市县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置成本标准,应在标准制定出台后60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节点任务,高质量完成入账工作
  各地要坚持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各个时间节点任务目标,倒排工期,制定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其中:涉及政策衔接需调整有关分类及会计核算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要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入账情况报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推动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内容的审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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