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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23]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28
实施时间: 2023-3-28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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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对于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核算基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促进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和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督促各记账主体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础信息管理。各地要在2024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省财政厅。
  二、清查盘点市政基础设施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资产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会计核算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制定清查盘点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指导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范围,做好清查盘点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清查盘点工作。以2022年12月31日为节点,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明细、价值量明细等情况,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清查盘点工作。
  三、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对于已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四、确认初始入账成本
  对于已按《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无需对其初始入账成本进行调整。
  对于其他尚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应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工程设计预算金额、工程概算金额等作为初始购建成本;因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确定重置成本标准时,各有关单位要执行《通知》“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有关规定。
  五、规范明细核算和累计折旧
  各地要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工作。
  对于首次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各记账主体要根据《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各记账主体在市政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各记账主体在《通知》印发前已经核算市政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重分类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计提折旧,此前未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资产重分类的同时补提折旧。
  六、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一是确定工程建设或养护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并设立专职岗位,负责建立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变动情况,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登记或备查簿登记。二是建立报账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并同步向财务部门报账,提供规范的原始计量凭证。三是建立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情况经批准后调整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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