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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方正乾元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发文文号: 吉财监函[2020]201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12-6
实施时间: 2020-12-6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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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方正乾元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月至10月,对你公司2019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能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能否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吉林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方正评报字〔2019〕第004号)、《吉林市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交易纳税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方正评报字〔2019〕第111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
  1.《吉林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方正评报字〔2019〕第004号)
  (1)资产评估报告中准则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以上4个执业准则已废止,未引用新修订的执业准则。
  (2)评估说明中未说明确认销售价格的理由。评估说明存货评估案例中“根据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回迁区商业网点价格会签表和2017年回迁区商业网点销售情况(W1-4销售价格9500元/平方米,W1-6销售价格9100元/平方米),本次评估对象销售价格按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回迁区商业网点价格会签表确定,所以评估对象不含税销售单价=9,100.00÷(1+5%)=8,666.67(元/平方米)”,未说明销售价格取9100元/平方米的理由。
  (3)评估说明中未介绍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过程。
  (4)评估说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因软件均为近期购入,本次评估采用账面价值做为评估值”,评估明细表中取得日期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8年,评估说明叙述与明细表中日期不符。
  (5)评估明细表还在使用“注册评估师”字样,名称不规范。
  以上(1)-(5)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2.《吉林市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交易纳税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方正评报字〔2019〕第111号)
  (1)评估报告价值类型及定义中缺少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的规定。
  (2)资产评估报告中准则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以上3个执业准则已废止,未引用新修订的执业准则。
  (3)评估明细表中“各级明细表上面表头成新率有百分号,下面明细还有百分号”,百分号使用重复。
  以上第(2)(3)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4)评估说明中“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无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盖章。
  (5)评估明细表表尾无评估人员名称。
  以上第(4)(5)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的规定。
  (二)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吉林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方正评报字〔2019〕第004号)
  (1)底稿中缺少委托方“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承诺函。
  (2)该项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底稿中“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下面盖章签字处为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方与签字方不符。
  以上第(1)(2)项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规定。
  (3)底稿中缺少电子设备现场勘察记录、市场询价记录、测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的规定。
  2.《吉林市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交易纳税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吉方正评报字〔2019〕第111号)
  (1)该项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吉林市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但底稿中“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下面盖章签字处为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方与签字方不符。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规定。
  (2)资产评估师承诺函还在使用“注册评估师”字样,名称不规范。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责令你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指南、指导意见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编制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评估项目管理水平,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我厅将定期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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