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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财税函[2021]37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8
实施时间: 2021-3-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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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化市财政局、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0〕510号)(以下简称510号文),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2021年初通化市疫情实际情况,为帮扶困难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政策精准投放,同意将510号文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和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辖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到期后,请及时将政策实施效果报告报送至我厅(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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