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1]22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3-19
实施时间: 2021-3-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3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的,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作为本级收入。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再分发至下级疾控机构的,以及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桂财税[2020]22 2020/6/6
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68号 2016/4/23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价医[2011]17 2011/7/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价[2010]188号 2010/9/1
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 财社[2021]24号 2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