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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税收入电子化改革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库[2021]111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1-22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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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为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改革工作进度,杜绝不明资金缴入国库,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18〕183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非税收入电子化改革范围,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外,其他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纳入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改革,取消纸质《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实际收缴情况的限制尚未纳入电子化改革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罚没收入(10305**),执收执罚单位可以暂时保留部分纸质《缴款书》缴库。对于这部分单位和项目,应在2022 年底前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电子化改革,在全部纳入电子化改革范围后取消纸质《缴款书》。
  二、2022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电子化改革的项目:
  1.所有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10310**)
  2.一般公共预算中的专项收入(10302**)、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0306**)、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捐赠收入(10308**)、政府住房基金收入(10309**)、其他收入(10399**)
  三、对于纳入电子化改革的非税收入项目,一律取消纸质《缴款书》,全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缴款码进行收缴。
  四、非独立法人、或没有办理《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偶尔发生的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非税收入项目,省直单位可由省财政厅票据中心代开缴款码,缴费单位持20位缴款码到商业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方式支付;各市(州)、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缴款码的获取方式和途径由各级财政自行确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单位。
  五、各代理银行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各单位开具的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非税收入项目纸质《缴款书》,省财政厅将其作为考核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六、对非执收执罚、只是偶尔发生非税收入缴库情形的单位,如有二代票据系统,请及时联系财政部门进行注销,并将剩余票据交回财政部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财政厅联系人:
  国库处:郭星尼 0431-88550634
  综合处(票据中心):李淑芬 0431-88550920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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