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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2]26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5-5
实施时间: 2022-5-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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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严肃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长春市、白城市、德惠市、蛟河市、永吉县、梨树县、洮南市、通榆县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围绕2020年度至2021年度国家、省出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公开公示情况;
  (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四)项目申报、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情况;
  (五)扶贫资金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问题;
  (六)绩效管理情况;
  (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八)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九)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执行财政脱贫攻坚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2年11月30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六)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8号);
  (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
  (八)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监〔2020〕9号);
  (九)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
  (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
  (十一)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十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
  (十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21〕614号);
  (十四)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
  (十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0〕246号);
  (十六)其他相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个人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进行处理。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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