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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东丰县民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2]99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0-25
实施时间: 2022-10-25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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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丰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8月10日至8月18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4.19万元。
  2021年,你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列支公车维修费、保险费、加油费等5.69万元。部门决算报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金额1.5万元,相差金额4.19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7.48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金额20.36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公车加油费2.13万元和维修费2.7万元,共计金额4.83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差旅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3.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汽车租赁费2.29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7.66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发放2020年优秀干部奖励奖金0.6万元,未取得东丰县人事和劳动部门颁发奖励的审批表;支付汽车租赁费2.95万元,未取得租车具体使用的审批表,支付车辆加油费3.09万元,未取得实际加油明细表;慰问永兴村建档立卡26个贫困户购米面油0.78万元,无领取人签字,共计金额7.42万元。
  2.2021年,你单位支付驻村工作队租个人房屋租金0.24万元,未取得房屋租赁协议及收款收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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