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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3]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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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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