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函[2023]154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8-18
实施时间: 2023-8-18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现将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吉人社联〔2021〕106号)(点击下载)规定执行。
  (二)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国家线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吉林省省线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年。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年限、取得资格年限、聘任年限和业绩成果均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聘任年限标准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号)规定执行。
  三、评审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申报材料和缴费时间从8月25日开始到9月8日结束,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网址为“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快捷入口-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级会计职称申报(https://kjgl.czt.jl.gov.cn/jlgsps)。
  2.申报程序
  (1)信息验证
  ①成绩验证。在吉林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可直接申报。在其他省份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需与省财政厅联系后申报。
  ②继续教育验证。从吉林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申报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情况。
  (2)填报材料。申报人员按照“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和备注”项目内容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证明材料均为PDF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专业理论水平证明材料需屏蔽本人信息。
  申报人员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吉人社办字〔2019〕33号)规定:“对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公示。申报材料填写完成后,从高级会计职称申报系统导出《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2),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审核后上报。
  (二)初审缴费
  通过财政部门初审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 号)规定执行,300元/人。交费成功后,自行在网上打印交费证明(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专家评审
  组织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采取量化打分的评价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1.材料考核。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与资历、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等材料进行盲评盲审。
  2.答辩考核。根据申报人员从事行业的特点,重点考核申报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处理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急问题处理能力。
  (四)评审例会
  组织召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例会,按照材料考核和答辩考核结果,投票确定拟通过人员。
  (五)公示
  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通知通告”对拟通过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颁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答辩考核时间、地点等事宜,将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通知公告”公布。申报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参加答辩,并上交《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原件1份,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
  (二)评聘分开。经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情况决定聘用事宜。
  (三)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参加次年职称评审。
  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50893。
  技术咨询电话: 0431-89181969转8050。
  附件:
  1.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2.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和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
  2.申报人员近5年考核情况。
  3.申报人员工作经历情况。
  4.《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单位公示审核后上传)。
  5.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交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单位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本人事业单位聘任备案表。
  6.中介和企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如本单位为大中型企业,上传相关证明。
  7.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作业绩佐证材料、单位开具的证明和个人业务报告(3000字以内)。
  8.专业理论水平证明材料。包括著作、论文、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方案、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著作只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和网站查询结果。论文需在目录中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标注;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版权页和目录;科研课题需提供立项文件、结项文件、结果证明和课题全文;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的申报人员提交方案、案例或分析报告,需上传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工作证明。

相关附件:
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023/8/24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青财会字[2023] 2023/11/30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有关事项 2022/11/1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2024/1/16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 皖人社发[2019] 2019/10/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 吉财会[2021]50 2021/6/17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 琼财会[2023]85 2023/9/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会计 2022/11/13
江西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赣财会[2021]27 2021/9/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 沪人社专[2023] 202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