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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再次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资[2023]94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7
实施时间: 2023-9-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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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全面摸清资产家底,厘清资产使用状态,夯实盘活资产基础,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省审计厅、省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吉林省审计厅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级多次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巡视、审计、财会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反映的情况看,部分省级部门单位未能全面客观反映资产低效闲置状况并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且一定程度存在资产账实不符、违规处置出租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约节约高效规范使用,聚焦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再次开展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下,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财政资源资产统筹,扎实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全面摸清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使用现状,为下步有效盘活利用夯实基础。
  二、清查内容
  (一)清查范围。本次清查涵盖所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政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清查重点。聚焦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和久未完工的“烂尾项目”。按照产权关系,分为权证齐全和权证不齐;按照财务核算,分为账内资产和账外资产;按照资产状态,分为占有使用、出借出租、借用租用等多种情形;按照资产用途,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住宅、其他用房等各类房屋及土地。
  (三)清查基准日。本次清查基准日确定为2023年8月31日。
  三、清查方法
  本次清查工作从2023年9月27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分为单位自查、单位自评、部门审核、复查复评、建立清单、汇总上报六个环节。
  (一)单位自查(10月13日前)。省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自查,主要包括资产规模、账面价值、权属情况、资产状态、使用状况等,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报表》(详见附件1),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单位自评(10月13日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行业用房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房屋土地使用需求进行自评,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部门审核(10月20日前)。省级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总体自查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同时,督促所属单位对清查出的未入账核算资产,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核算,并结合房屋土地使用状态,调整完善资产信息系统数据。
  (四)复查复评(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管局、省审计厅以2022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为基础,对省级各部门报送的资产自查情况进行复查。省管局负责对省级各部门自查自评报告中的办公用房需求情况进行复评。
  (五)建立清单(11月5日前)。省级各部门、单位根据复查复评结果,调整完善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将所有房屋土地列入清单,其中对确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土地,列入《房屋土地使用清单》;对可盘活处置(含在租状态)的闲置房屋土地,列入《可盘活处置房屋土地清单》;对因权属不清、证照不齐等暂时无法盘活处置的闲置房屋土地,列入《暂不具备盘活处置条件的房屋土地清单》(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六)汇总上报(11月15日前)。省财政厅根据资产清查情况,汇总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清查报告,上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资产清查工作,俊海书记、玉亭省长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省纪委监委将对资产清查工作开展监督;省纪委监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管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级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大局,提高认识,切实负起清查责任,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架构,精心组织推进资产清查工作,并对本级和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双签字”。
  (三)严肃追责问责。省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如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情况。对存在不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将予以严肃通报。自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四)按时完成报送。省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环节工作任务,报表清单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系统”填报,自查自评报告和报表清单的纸质文档(一份)送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报表
  2.省级部门房屋土地自查自评报告(模板)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使用清单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盘活处置房屋土地清单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具备盘活处置条件的房屋土地清单

相关附件: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doc    
附件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清查报表.xlsx    
附件2 省级部门房屋土地自查自评报告(模板).doc    
附件3.4.5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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