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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6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17]54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8-1
实施时间: 2017-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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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建局、物价局、水利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建局、物价局、水利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十三五”期间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计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二、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
  三、调整相关政策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调整后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到“十三五”期末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7年8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部分延长:
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税[2023]9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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