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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6
实施时间: 2021-1-6
失效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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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相关附件:
鲁财税〔2021〕1 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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