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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债[2020]7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11-20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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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0日

  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要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工作,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五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入库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产出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集资金合规性、偿债能力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主要针对专项债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批复文件进行评估,重点关注项目的公益性、收益性、资本性和投向合规性,以及未来年度偿债能力、风险防控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作为专项债券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纳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是指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开展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九条  绩效目标作为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额度的重要依据,要清晰反映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实效、成本以及效益,重点关注偿债资金来源、融资与项目收益平衡等反映偿债能力、风险防控的目标和指标。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调整预算一同批复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要求办理。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需要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执行偏差,以提高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判。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同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重点抽查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运行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完成后,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相关性、效率、效益、成本、支撑能力和债务风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包括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要选择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以及社会关注度高、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额度大的项目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重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重点绩效评价应当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对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必要时,可以借助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所在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过程。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即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大的预计产出。
  (三)效果。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和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程度。
  (四)可持续性。项目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五)公开性。每年按规定时间公开上年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形成的资产情况。
  完工项目应对上述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在建项目应重点评价决策、过程、效果和公开性。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在遵循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立足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特点,围绕融资与项目收益平衡、债券支持项目投入与产出、偿债资金来源、债券风险防控等重点内容,科学合理设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和风险导向,原则上效果、可持续性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通过采取激励约束、反馈整改、与债券额度挂钩、信息公开、结果通报等方式,科学使用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为以后年度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开展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或绩效自评结果较差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并应用到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中,反馈给被评价项目主体。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可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差的,责令整改。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长期闲置浪费,项目无法实施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收回并调整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分为四个等次。90(含)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的为良好等次,60(含)—79分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为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将各地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与政府专项债券额度管理挂钩,作为核定各地政府债券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地区适当增加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对效果一般或差的地区要压减政府专项债券额度。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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