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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0-11
实施时间: 2023-10-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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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2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1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经营性项目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投资形成经营性资产,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投资形成非经营性资产,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六条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领域。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原则上应当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对于应急或者2年内给予投资补助或贴息支持的专项,可以制定工作方案。
  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分为按具体项目申请和按照切块方式申请。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安排到具体项目。
  只有对于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补助或者贴息标准清晰,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逐一明确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才可以按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一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按具体项目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对于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补助和贴息标准清晰,或者按照切块方式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可以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依据和支持条件的符合性。
  (五)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项目单位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确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明确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对于分年度推进建设的项目,原则不得一次性下达项目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九条  按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补助或贴息标准、投资补助或贴息总额、工作要求等,并按照以下方式分解安排: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按一定比例同步确定备选项目清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进一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二)对于确实难以按照第一款实施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补助或贴息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选定项目,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的项目合规性负责,并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报备投资计划分解落到的具体项目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如实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报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支持领域、政策和项目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政策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投资计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在线监测、动态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要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资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投资计划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未按规定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加强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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