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7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的本市税费扣减标准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浙江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浙人社发[2019] 2019/5/21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浙财税政[2017] 2017/9/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创业就业三年行动 冀人社字[2016] 0001/1/1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2019/4/2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津财税政[2017] 2017/1/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 黑财税[2014]22 2014/8/19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鲁财税[2022]11 2022/3/17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关 赣人社发[2023] 2023/6/30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 琼财税[2019]25 2019/1/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 202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