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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0-18
实施时间: 2023-10-1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8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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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在济南市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函》(证监函〔2023〕167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济南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专项工作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济南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在济南市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相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济南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立足济南市实际,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资本市场各个业务领域的应用实施,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稳妥发展的良性生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守法律法规框架,防止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资本市场行业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强化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的内在市场动力,增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的有效供给。
  (三)有序创新。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四)风险可控。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适度提升监管弹性;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牢金融安全底线。
  (五)务求实效。深刻认识和把握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内涵,充分借鉴外部经验,立足自身实际特点,结合全国首个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聚焦监管最新需求和业务发展痛点难点,力争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成果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三、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试点工作以面向相关机构征集具体项目的形式开展。属于山东证监局辖区,且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在济南市的机构以及在济南市有重要分支机构的全国性机构可自愿申报参加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3.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4.基金托管机构;
  5.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二)科技企业可与申报主体联合申报。试点工作不接受科技企业单独申报,鼓励科技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与上述申报主体联合申报,并对科技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不作限制。
  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各申报单位均应在所申报项目中承担重要实质性工作,且经各申报单位协商一致、相互认可。各申报单位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申报单位,代表各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牵头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或运营具有主导地位和能力。
  (三)试点辅导。科技企业暂未找到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联合申报的,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辅导,注册登记地在济南市的以下三类机构可自愿申请试点辅导:一是纳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设的信息技术子公司;三是其他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企业。试点辅导各项工作参照试点工作对应环节的程序要求开展。项目辅导期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试点辅导期内不实际运行金融业务活动。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遴选和专业评估。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组织开展遴选。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专项工作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支持,围绕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目标合理性、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研判,结合济南市产业发展导向等内容开展项目遴选,遴选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进行专业评估。
  (二)项目公示和启动。
  对通过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专业评估的项目,专项工作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申报单位已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建立补偿机制的,允许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布试点项目信息。
  (三)项目运行和监督。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称为试点机构)应当履行项目运行和风险化解主体责任。试点机构开展试点项目应当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提前做好紧急、异常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准备,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工作任务。
  专项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试点项目监督工作:
  1.完善信息对接交流机制。专项工作组加强与试点机构的日常对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的业务和技术督导工作。
  2.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专项工作组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督促试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强化试点项目风险防控,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3.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专项工作组自行组织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工作安排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试点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4.做好风险应急处置。试点项目发生异常情形的,专项工作组应及时指导、督促试点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
  (四)项目阶段性评估和结果应用。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会同专项工作组等适时组织试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且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的,可转常规化运营;未能通过评估的,做好业务和技术优化改进;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退出试点。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对于未能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违反试点承诺或者借助试点工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试点机构,视情况暂停或停止试点;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
  自行申请退出或者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应严格执行退出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五、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试点项目正式转常规运营的,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金融科技类奖项评奖范围和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奖励范围等方式对试点机构予以鼓励。
  (二)容错机制。在试点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对试点项目可适度给予监管弹性。试点项目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业务差错,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

相关附件: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济南)项目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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