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政规[202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8-30
实施时间: 2023-9-1
失效时间: 2028-8-3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9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应当在竣工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按本通告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均无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京房公积金发[2 2023/11/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 宁政规字[2013] 2013/10/1
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 财商字[1998]31 1998/6/4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 宁金管[2011]62 2011/10/12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联合会关 2012/9/1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 大地税函[2007] 2007/3/16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15]78号 2015/6/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 京房公积金发[2 2015/8/26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在岗职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0/8/11
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200 200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