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契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9-22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 鄂地税函[2006] 2007/10/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 豫人社工伤[201 2011/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 2014/5/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晋地税农发[200 2000/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6/12/11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9/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征求《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 2013/2/27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会[2014]2311 2014/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 1999/6/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