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税法[2023]10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1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告》所列第二条中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法[2019]10 2019/1/1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 赣财税[2022]11 2022/3/28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6号 201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2]13 2022/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 京财税[2022]39 2022/3/2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湖南省财政厅公 2022/4/2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 2017/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7] 2017/9/18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税[2022]11 202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