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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综合信息上报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5]9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3-12
实施时间: 2005-3-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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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宣传工作,规范行业综合信息上报和管理使用,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工作互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综合信息上报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行业综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为加强行业宣传提供丰富的信息材料。各地方协会在上报综合信息材料时,有关书面材料和资料请寄中注协办公室,电子文档请发送至office@。
  二OO五年三月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综合信息上报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宣传工作,规范行业综合信息上报和管理使用,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工作互动,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的综合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会工作信息
  1.协会综合性工作文件;
  2.协会工作动态;
  3.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4.协会工作简报。
  (二)行业重大事项
  1.地方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指示和批示;
  2.对本地区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3.协会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
  (三)行业宣传信息
  1.会刊及其他编印的宣传类资料;
  2.有关媒体对行业的宣传报道情况;
  3.开拓性的宣传工作。
  (四)变更信息
  1.协会迁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2.会长、秘书长或主管厅领导发生变更。
  (五)其他综合信息。
  三、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综合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四、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综合信息时,可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型,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报送:
  (一)综合性工作文件、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工作简报等,采取抄报方式;
  (二)行业重大事项、变更信息以及开拓性的宣传工作等,以书面方式专题报送;
  (三)协会工作动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四)会刊及其他编印的宣传类资料、刊登行业宣传报道的报纸或杂志等,采取寄送方式。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是地方协会上报综合信息的对口部门,负责信息的整理、归档和使用。
  各地方协会上报综合信息时应明确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明确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分省建立地方协会上报信息的专档,对上报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和处理,并对信息的利用情况进行记录。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对地方协会上报的综合信息,将根据信息的不同类别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利用:
  (一)形成汇编材料发各地,供各地交流、借鉴;
  (二)编发工作简报或行业要情;
  (三)编发上网信息;
  (四)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及有关新闻媒体推荐使用;
  (五)重大事件形成专报,上报部领导或有关部门;
  (六)对会长、秘书长和主管厅领导的变更,以及协会迁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及时更新协会通讯录并下发各地,确保联系通畅;
  (七)根据上报信息的内容和性质,采取其他方式使用。
  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将按季度通报地方协会综合信息的上报情况。
  九、各地方协会上报综合信息工作的质量及采用情况,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年度工作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评比内容。
  十、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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