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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市监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9-6
实施时间: 2023-9-6
失效时间: 2028-9-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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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
  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规范“个转企”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转企”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个转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登记便利服务。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
  第五条  “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
  第六条  “个转企”登记机关应设立“个转企”登记综合窗口,提供“个转企”登记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推行“个转企”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事项集成化办理。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登记管理服务。
  第七条  “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第八条  “个转企”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
  第十条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办理“个转企”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个转企”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个转企”企业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
  第十六条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转企”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明确“个转企”登记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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