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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市监发[2023]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9
实施时间: 2023-8-9
失效时间: 2024-6-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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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重点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聚力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发展的层级式针对性政策供给体系,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努力促进个体工商户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其如实报送年报,提高数据质量。
  (二)建立分类指标体系精准培育。在分型基础上,研究确立“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审核确认、公正公开”的申报遴选和培育机制,推动制定针对不同分类个体工商户的培育政策。
  (三)统筹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打通个体工商户分型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四)加大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按照“名特优新”分类开展精准帮扶和梯度培育的政策意图,积极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商户参与的浓厚氛围,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按照“增总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坚持内生增量和外引新量并举、做大总量和提升质量并重,分类别、分层次、分领域提供精准帮扶措施,营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易进易出的市场化、法治化政务营商环境,合力构建量质齐升的分型精准帮扶新格局。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增总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一是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二是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三是统筹各方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按规定减免税费;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延展平台服务链条。四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贴息和金融支持。五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不罚”清单制度。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三是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四是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科学规范经营,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着重开展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口碑”。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强化综合扶持,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优先提供信用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多措并举促进个体转型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分类重点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各项扶持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给予下列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二是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三是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好品山东”培育工程,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统筹品牌建设相关专项资金,落实支持企业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贷款融资优惠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优培育、优成长、优发展”。四是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申请便利服务;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五是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二是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监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三是在各市区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与媒体深度合作,开展“益企兴商利民”行动,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二是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三是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四是通过开展“益企兴商利民”行动,与驻鲁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举办研修班、培训班,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问题、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
  (四)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一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二是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三是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通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逐步构建资源共享、互惠互利、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五是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五)其他。对符合入库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信贷、人才、社保、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完善评估机制。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
  (三)加强统计监测。做好工作联系点统计监测工作,在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完善抽样调查样本,加强各类收入群体标准研究,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构建“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
  (四)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法治化、人性化的宽松发展环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净化市场秩序;同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包容审慎,建立公布不罚轻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打造宽严相济的市场发展环境。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舆论引导力,全面调动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3.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旅游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省税务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条件及判定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存续且正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税费缴纳、雇工人数、贷款余额等数据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根据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诉求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信贷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各市可结合实际,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同时,允许建立二级分型数据库,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的“三型”基础上探索更为细化的分型方法,为本地开展更精准的帮扶提供支撑。各市细化的分型标准和二级数据库建设方案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在营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2.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3.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成长型和发展型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社保的,可作为该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参考条件。
  (三)分型周期。
  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要与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取消分型。
  三、分型判定
  (一)判定方式。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为依托,完成数据汇总,并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
  (三)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采取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遴选、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数据库。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与入库标准全省统一、分类认定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以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遴选。但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入库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4)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3)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执着坚守、长期经营,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2)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6)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优质”类的。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2)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型”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三、分类认定
  (一)认定方式。
  1.自愿申报认定。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引导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完成自主申报、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分类入库。
  2.政府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具有鲜明区域特色和文化背景,取得社会大众普遍认可和广泛信誉的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传承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入库。
  在分类重点培育实施初期,各市、县(市、区)可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为分类名录库打好基础。同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扩大典型事例宣传,增强分类培育措施的含金量和吸引力。
  (二)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市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各市、县(市、区)要坚持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逐步实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饱和。
  (三)认定机制。
  1.认定来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来源有两个,一是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二是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2.认定时间。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3.认定程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认定或组织推荐。
  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资格。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入库数据后,将数据按时交换至省级分类名录库。
  推荐认定的: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外,发挥市、县(市、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形成名单。
  四、有效期限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相关培育政策。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
  (三)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3
  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并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汇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试点阶段,我省全面夯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数据,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标签体系,遴选入库与动态管理机制,做好与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库对接准备工作。
  一、数据汇聚
  归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所需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等市场监管数据,对接税务、社保、金融、司法、法院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形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
  二、分型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基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实现,按照分型规则,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中抽取个体工商户基本数据和分型指标数据,通过技术手段交叉比对,对入库个体工商户进行“三型”标注,形成各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与现有小微企业名录共享查询入口和异议申诉处理渠道。
  省分型数据库由各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汇总形成。
  三、分类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为新建数据库,基于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实现。建立畅通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渠道,采取网上填报、现场申报等多种方式,收集个体工商户申请。根据数据指标,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联席会议审查后,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市联席会议复审,形成各市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省级分类名录库由各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数据汇总形成。
  四、数据汇总上报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归集汇总上报数据。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使用方法等有关内容,将在系统建成后及时印发。

相关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鲁市监发[2024]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4-6-19
实施时间:20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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