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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竞审联办字[202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28
实施时间: 2023-7-28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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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梅河口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部署,做好我省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突出清理重点
  本轮清理范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未清理到位的此次继续清理,以巩固上轮清理成果。清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明确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要求,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并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限有序推进清理工作。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联席会议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对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线索的,要求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组织抽查检验清理成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请各市(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有关部门于2023年9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以及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厅)。
  附件: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反垄断处孙璞,联系电话:0431-85279122,13610793552 邮箱:jlgpjz@163.com)

相关附件:
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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