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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20
实施时间: 2021-10-2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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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张仙蕊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对“僵尸企业”处置前所欠缴的各类税金的免除问题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央已于2020年3月出台了“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免。去年以来,宁夏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自治区认定的“僵尸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落实了税收减免优惠。
  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分享部分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赋予了我区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依法减免部分地方税。因此,对“僵尸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的其他地方税种的减免,建议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二、对“僵尸企业”处置前所欠缴的滞纳金减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欠缴的滞纳金,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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