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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会[2023]85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9-8
实施时间: 2023-9-8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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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3年9月8日

  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适应海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
  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评审。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评审,应提交中文材料,使用中文答辩。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经本人申请,可由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会计高级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履职尽责,勇于创新,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按要求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对我省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受过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近5年内所在单位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在近5年评审资格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曾经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鼓励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十条  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并具有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三)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取得境外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从事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等工作视同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视同有效工作经历。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第十一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或设区市级(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励的项目负责人。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参加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并已取得相关证书,或入选全国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四)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取得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满足下列相关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2. 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3. 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5. 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6. 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近5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
  2. 近5年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5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三)撰写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前三名。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累计工作10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本人负责主持并实施与会计职责相关的有价值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1篇。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
  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累计满10年。
  (二)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10年以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满5年。
  (三)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10年。
  具备上述不同专业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可累加,累计时间满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学历与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四)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期间,积极推行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或得到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及推广;
  (二)在全省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会计管理改革等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并实施;
  (三)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财务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兼并重组、清算等方案的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五)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解决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重大疑难问题,为海南省会计中介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六)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主持完成研究成果转化,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第十八条  政策理论水平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
  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人)并达到国际或国内会计专业先进水平,可视同符合本款规定论文1篇。
  (二)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公开出版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中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三)担任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编著排名前2名的主编。
  (四)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前三名。
  (五)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期间,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制定的政策制度已颁布或实施。
  (六)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工作5年以上,撰写有重要推广价值和实践操作性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1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撤销已在海南取得的职称,并在五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故意隐瞒被处理、处分、处罚等不得申报情形;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第二十条  本文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文中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二)本文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文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
  (四)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五)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六)本文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创新,包括高等院校教材,不包括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等。
  (七)本文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指三沙、五指山、琼中、陵水、保亭、昌江、乐东、白沙等市县。
  (八)本文中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九)本文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申报人获得上一层等级职称之后取得。
  第二十一条  本文的“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人员”指持有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PA Canada)、澳洲注册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等资格证书,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人员。认定范围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文由海南省财政厅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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