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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23]5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3-7
实施时间: 2023-3-7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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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中央在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3年度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对象是重庆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初级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操作流程
  会计人员自行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官网(https://czj.cq.gov.cn/)首页-办事服务-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及以下网上继续教育。在通过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入围的7家网校中任意选择网校报名,按每人每年28元标准缴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每一个学习课程学完并经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要求
  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专业科目60学分(含其他符合免学政策并已办理登记获得的学分),其中,必学课程学习不低于40学分。
  四、学习时间
  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至12月31日。
  (一)课程全部为专业科目,分必学和选学内容,先完成必学课程后再学习选学课程。
  (二)按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学习内容。网校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同划分学习内容,即分为中级、初级两类;无专业技术职称的,选择初级学习内容。
  (三)必学内容。必学课程内容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近两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
  (四)选学内容。会计人员在完成必学内容后,根据自己需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课程中自行选择。
  五、学习要求
  (一)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没有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应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9〕8号)要求,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官网(https://czj.cq.gov.cn/)首页-办事服务-会计之家-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方能上网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人员须及时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因特殊情况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先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报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三)会计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遇到问题,可向所在学习的网校咨询。在完成当年要求的学分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有兴趣学习网上所列内容的,网校可免费提供学习到90学分。
  (四)会计人员每年除需参加专业科目学习外,还需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公需科目的学习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完成。
  六、学分登记
  会计人员完成网上继续教育一个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后,系统将自动登记。会计人员可于7个工作日后,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官网(https://czj.cq.gov.cn/)首页-办事服务-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查询,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有问题可向网校或所属区县会计管理部门询问。
  七、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宣传服务工作,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严禁任何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请人代学、组织代学等,一经发现,我局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不予注册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免学政策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相关规定执行,可进入“重庆市财政局”官网(https://czj.cq.gov.cn/)首页-办事服务-会计之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政策,查看“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答疑”,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三)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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