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规[202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8-21
实施时间: 2023-8-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注协行政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财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见附件),现予印发。
  我市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和监督,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执行。其中,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分别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作出上述裁量行为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况、依据进行说明,增强说理性。
  本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
  2.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资产评估类
  3.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会计监督类
  4.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类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处罚标准
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2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4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5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6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没有违法所得;                 
3.项目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初次违法的;
较轻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内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以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
1.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虽然符合上述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般”档处罚:a.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b. 强行索取财物的;c.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下;
较轻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内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虽然符合上述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从重”档处罚:a.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b. 强行索取财物的;c.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一般 处以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在10万元以上。
2.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较重 处以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既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16万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10 开标前泄露标底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8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16万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内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1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未影响其他供应商正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其他供应商正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其他供应商正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且行为人因此而中标、成交;
2.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2.没有违法所得;                
3.项目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初次违法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3.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3.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3.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下的;
4.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4.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3)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7万元以上的;(4)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虚报业绩幅度在50%以下的 较轻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业绩幅度在50%以上100%以下的 一般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单次虚报业绩幅度在100%以上
较重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14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代理采购的资格
19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警告
20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警告
21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警告
22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警告
2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警告
24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警告
25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警告
26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警告
27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28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29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0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1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2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3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4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5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6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37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8 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 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从事营利活动。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干扰采购项目开展的 较轻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干扰采购项目开展的,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干扰采购项目开展的,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 造成财政资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产生重大的不良后果;
3.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1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3.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下的;
4.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1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4.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1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3)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7万元以上的;(4)向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以上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3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金额,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以上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4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转包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转包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以上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5 供应商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占采购合同总金额不足10%,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占采购合同总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
2.使采购人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4.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占采购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2.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6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合同金额,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较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合同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不到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的 一般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合同金额,在本级应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以上的 较重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47 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8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但未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较轻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但未影响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一般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2. 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9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较轻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一般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2. 三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影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较轻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一般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较轻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一般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评审专家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较轻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较重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53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影响采购的公正性的;
2.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3. 拒不改正的;
4. 使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一般 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 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采购代理机构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影响采购的公正性的;
2.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3. 拒不改正的;
4. 使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一般 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 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3. 未按照规定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累积达到10万元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的;
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以下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警告
66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警告
67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警告
68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警告
69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一般 警告
70 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一般 警告
71 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并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3.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罚
72 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处罚。
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3.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罚。
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罚
74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罚
75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三年内有二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罚
76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初次违法,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初次违法的;
2. 两年内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代理机构另处1年以上2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有3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代理机构另处2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处罚。
77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警告
78 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警告
79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警告
80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较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较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81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没有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虽泄露评审情况但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较轻 警告。
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一般 警告。
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
同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2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较轻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2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一般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招标预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2. 三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3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较轻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一般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4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承担民事责任。
未影响成交结果的 较轻 警告
影响成交结果的 一般 警告。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影响成交结果,且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 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5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不影响成交结果 一般 警告
影响成交结果


  注1:本表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有若干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是指从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之日起,倒推计算“一年”、“两年”或者“三年”。
  注2:本表所列违法行为的量罚幅度,“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在内(但“以上”的本数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最低起算点的,或者,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最低量罚起算点的“以上”包含本数)。
  注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同的,适用高位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4:本裁量标准规定的“不良后果”包括违法行为给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形。以经济损失衡量不良后果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小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良后果。

  附件2:
  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资产评估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处罚标准

1

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少于5万元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累计收取费用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一般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累计收取费用在20万元以上;
2.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 拒不改正的。

较重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初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人员名誉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人员名誉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1份以上2份以下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签署的报告涉及公共利益,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可酌情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2份以上5份以下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签署的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5份以上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2. 违法签署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 拒不改正的;
4.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谋取其他较小不正当利益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谋取其他较大不正当利益的

一般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谋取其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1份以上2份以下虚假报告的。(违法签署的报告涉及公共利益,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可酌情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违法签署的报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2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报告的。(违法签署的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违法签署的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5份以上虚假报告的;
2. 违法签署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 拒不改正的;
4. 受过行政处罚,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8

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万元以下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20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9

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

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机构名誉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或其他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对其他评估机构名誉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1

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2

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3

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机构出具1份以上2份以下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出具的报告涉及公共利益,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可酌情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机构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出具的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2.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机构出具5份以上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2. 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 拒不改正的;
4.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4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5

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员占评估专业人员总数30%以下。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员占评估专业人员总数30%以上70%以下。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任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员占评估专业人员总数70%以上。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6

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7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已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责令停业,并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已且造成严重后果

较重

责令停业,并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评估机构未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责令停业,并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责令停业,并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机构出具1份以上2份以下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出具的报告涉及公共利益,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可酌情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机构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签署的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下一档次处罚裁量标准。)
2.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责令停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评估机构出具5份以上虚假报告的;
2. 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 拒不改正的;
4.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20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

较轻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数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一般

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改正的;
3. 三年内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造成相关人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者其他不良后果较小

较轻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给相关人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给相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2.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且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 三年内有二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较重

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5

由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出具1份以上2份以下资产评估报告的,且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资产评估报告;
2.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出具5份以上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
2.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注: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26

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具1份以上2份以下资产评估报告,且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资产评估报告,
2.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具5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
2.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7

评估机构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8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
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具1份以上2份以下资产评估报告,且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单位:警告
个人: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资产评估报告,
2.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单位: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个人: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具5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
2.违法出具的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单位: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个人:警告

29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过程中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及时改正,且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对占有单位处以评估费用30%以下罚款;对占有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对占有单位处以评估费用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对占有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对占有单位处以评估费用70%以上的罚款;对占有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注1:本表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有若干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是指从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之日起,倒推计算“一年”、“两年”或者“三年”。
  注2:本表所列违法行为的量罚幅度,“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在内(但“以上”的本数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最低起算点的,或者,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最低量罚起算点的“以上”包含本数)。
  注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同的,适用高位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4:本裁量标准规定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违法行为给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经济损失衡量不良后果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小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良后果。②违法行为引发负面社会舆情,即属于造成较大或严重不良后果。③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存在”评估值高估或低估“的,其评估值高估或低估金额占评估值的比例在5%-20%的,属于较小不良后果,在20%-50%的,属于较大不良后果,在50%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良后果。

  附件3:
  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会计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裁量阶次 裁量标准
对单位的处罚 对个人的处罚
1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3.违法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产生较小的实质性影响。
较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3.违法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产生较大的实质性影响。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违法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 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3.违法行为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产生较小的实质性影响。
较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3.违法行为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产生较大的实质性影响。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违法行为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4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审计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5 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 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 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8 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未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未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未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未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9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未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1.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且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且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5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的罚款,最高不超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6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1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2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3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4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5 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6 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的;
2.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8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却出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9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却出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0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却出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1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2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3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4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5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三年内有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执业许可。 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6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审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7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相关审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8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相关审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1-2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2-5份。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出具报告5份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0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照规定的形式、种类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但尚未影响会计核算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的形式、种类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影响会计核算的。
2.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设置会计账簿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1 私设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下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2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5%以下。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5%以上20%以下的。
2.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20%以上。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3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在5笔以下,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错误在50处以下。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在5笔以上20笔以下的,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错误在50处以上100处的以下。
2.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在20笔以上,或每一年度的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错误在100处以上。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4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因随意变更处理方法,导致个别账目不符合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较小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随意变更处理方法,导致部分账目不符合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较大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随意变更处理方法,导致部分账目不符合规定,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严重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5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6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7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8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虽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未实施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9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30%以下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的人数在会计人员总数的30%以上60%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的,未任用会计人员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2.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2.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1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在单位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在单位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或在单位进行清算时,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3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10%以上30%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4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10%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10%以上30%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5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前或者延迟11日以上30日以下结账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前或者延迟超过30日结账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6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导致出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或不存在,涉及金额最大项相差10%以下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出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或不存在,涉及金额最大项相差10%以上30%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导致出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或不存在,涉及金额最大项相差30%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7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拒绝、拖延提供相关情况、资料,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3.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绝、阻挠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8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9 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1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对公司处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对公司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  
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对公司处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0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或造成其他较大不良后果的。 一般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较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61 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20%以下的。 较轻 处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20%以上60%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60%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对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2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下的。 较轻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上60%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60%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3000元以下的。 较轻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或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下的;或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20%以下的。 较轻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上在100万元以下的;或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20%以上60%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或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60%以上。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不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较轻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一般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拒不改正的。
较重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1:本表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有若干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是指从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之日起,倒推计算“一年”、“两年”或者“三年”。
  注2:本表所列违法行为的量罚幅度,“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在内(但“以上”的本数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最低起算点的,或者,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最低量罚起算点的“以上”包含本数)。
  注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同的,适用高位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4:本裁量标准规定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违法行为给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经济损失衡量不良后果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小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良后果。②违法行为引发负面社会舆情,即属于造成较大或严重不良后果。③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存在“错报金额超出重要性水平”的,其错报金额超出重要性水平1倍以上2倍以下的,属于较小不良后果;错报金额超出重要性水平2倍以上5倍以下的,属于较大不良后果;错报金额超出重要性水平5倍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良后果。

  附件4:
  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处罚标准
单位 个人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6万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6万元-3.2万元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 经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5万元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10万元以下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6万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6万元-3.2万元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 经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5万元的罚款
3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1万元以下;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5万元以下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16%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6%以上32%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1.6万元-3.2万元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
2. 拒不改正;
3. 经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3.2万元-5万元的罚款
4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5万元以下;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10万元以下
较轻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16%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一般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6%以上32%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1.6万元-3.2万元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
2. 拒不改正;
3. 经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3.2万元-5万元的罚款
5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益5万元以下;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益10万元以下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20%以下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0%-15%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3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15%-20%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益1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实施违法行为非法获益50万元以上;
2. 拒不改正;
3. 经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50%的罚款或被违规使用资金20%-30%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涉案票据30份以下,金额20万元以下,非法获利1万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案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
2.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3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次以上违法;
2.涉案票据50份以上;
3.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4.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涉案票据30份以下,金额20万元以下,非法获利1万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案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
2.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3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次以上违法;
2.涉案票据50份以上;
3.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4.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涉案票据30份以下,金额20万元以下,非法获利1万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案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
2.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3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到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
2.涉案票据50份以上;
3.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4.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涉案票据30份以下,金额20万元以下,非法获利1万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后果 较轻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案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
2.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一般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3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到行政处罚后三年内再次从事同类违法行为的;
2.涉案票据50份以上;
3.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4.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较重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1:本表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有若干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一年内”、“两年内”或者“三年内”是指从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之日起,倒推计算“一年”、“两年”或者“三年”。
  注2:本表所列违法行为的量罚幅度,“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在内(但“以上”的本数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最低起算点的,或者,是针对该种违法行为的最低量罚起算点的“以上”包含本数)。
  注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同的,适用高位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4:本裁量标准规定的“不良后果”包括违法行为给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形。以经济损失衡量不良后果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小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不良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不良后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6/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5/3/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3/4/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鲁市监法规字[2 2021/7/17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公 2023/9/1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 云政办发[2004] 2004/4/1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 2021/8/1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 京市监发[2021] 2021/12/2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 鲁财预[2007]42 2007/8/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 苏财基层[2010] 20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