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7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 粤财税[2023]34 2023/1/1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山西省财政厅公 2023/9/1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 琼财税[2019]25 2019/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财税[2022]19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9/10/22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 豫财税政[2017] 2017/9/1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大地税函[2014] 2014/1/1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陕财税[2023]9号 2023/1/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9]21号 2019/1/1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闽财税[2021]14 202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