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0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厦税函[2020]1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4
实施时间: 2020-7-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范清华委员:
  近接由我局分办的《化解商业写字楼空置率高的建议》(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07号)提案,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商业楼宇物业企业面临的困难,梳理分析中央、省市出台的支持商业楼宇物业企业复工复产各项扶持政策。
  二、措施与成效
  商业写字楼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产权人(即房东、出租方),与租户无关。为减轻自然人出租房产的税收负担,2018年,我局在前期测算的基础上,下调了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调整后,自然人出租住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0.5%,出租非住宅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1%,我局的上述举措使承租方得到一定程度的受益。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涉及商业楼宇物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精准的落实落细,为促进商业楼宇物业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赵 宇
  联系电话:0592-531079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56号[财税金融类 财税函[2017]19 2017/8/2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67号[财税金融类 财会函[2017]5号 2017/6/13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61号 陕税函[2021]11 2021/6/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60号[财税金融类 财税函[2017]18 2017/8/8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4/27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6/14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10年注册 渝会协[2010]23 2010/2/24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 黔税提复字[202 2021/6/3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