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人大十五届六次会议第0117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厦税函[2021]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2-10
实施时间: 2021-2-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金融监督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强化资本招商助推我市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建议》(市人大十五届六次会议第0117号)提案,现就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厦门市推行“多证合一”和设立登记一网通办以来,税务登记已并入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登记环节,不再单独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立后即时完成税务部门登记,无需再向税务部门办理其他登记管理事项。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时报告的税务核算方式是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确定的,税务部门无单独的核算方式,据了解,目前核算方式有: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和其他三种形式,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本基金的财务核算情况据实填写即可。
  我局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设立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落地效率;进一步强化对私募股权基金落地后的税务服务,提高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针对性,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向厦门集群集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5/12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 2023/6/1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 皖税函[2021]14 2021/5/2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 闽税函[2023]30 2023/3/8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6 2023/6/15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 2019/7/8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1号建议的答复 财会函[2021]6号 2021/6/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 榕税函[2022]65 2022/6/15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90号 202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