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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2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3
实施时间: 2022-3-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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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贾丽代表:
  《关于解决社区集体发展中心项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建议》(第0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关于解决社区集体发展中心项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建议》 (第0020号)旨在解决社区集体发展中心项目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问题,提高项目效益,减轻农民负担。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内容,认真总结近年来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政策可行性。
  二、工作办理情况
  (一)关于房土两税减免的建议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涉及房土两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项,符合条件的社区集体发展中心可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
  1.房土两税困难减免。2021年8月经厦门市政府授权同意,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申请条件、核准流程,制度化地规范了厦门市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管理工作,自该公告施行起原“金包银”政策不再执行,符合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社区集体发展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我局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办理困难减免税的核准。
  2.“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19-2021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2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减免政策的社区集体发展中心可直接申报享受。
  3.房土两税疫情减免政策。2021年以来,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经厦门市政府授权同意,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政策的通告》(2022年第1号),分别对相关企业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3月的房土两税进行了明确,符合减免政策的社区集体发展中心可直接申报享受。
  (二)关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议
  关于对社区发展中心项目贷款期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予以补助的建议,财政部门会办意见表示,按照中央有关公平竞争的要求,地方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款或非税收入挂钩,市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已通过其他渠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1.支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2018年至2019年,市财政共安排3565万元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革试点等工作。
  2.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扶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办〔2014〕12号)文件精神,扶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村(社区)发展村集体股份合作项目市级给予项目投资10%的补助,各区按不低于市级标准配套,2019年至2021年市区财政共安排村集体股份合作项目补助资金8557万元。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总发〔2021〕21号)精神及我市实施方案,积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有关支持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断精简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实现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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