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14
实施时间: 2023-3-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7号《关于优化跨区建安服务税收管理体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根据此规定,我市域内跨区建安增值税不执行就地预缴。
  如果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或分公司,我局将提供便利,帮助纳税人“一站式”完成企业登记等服务并做好后续征收管理。今后,我局将进一步了解、把握纳税人需求变化,持续依法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 厦税函[2021]49 2021/4/2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4 2022/5/1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 榕税函[2023]25 2023/2/28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75号 2023/7/14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 黔税议复字[202 2020/6/1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78号建议的答复 2018/7/11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6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80 2017/7/1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 2022/2/25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13号建议的答复 财会函[2019]8号 2019/7/3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59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17]30 201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