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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14
实施时间: 2023-3-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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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7号《关于优化跨区建安服务税收管理体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根据此规定,我市域内跨区建安增值税不执行就地预缴。
  如果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或分公司,我局将提供便利,帮助纳税人“一站式”完成企业登记等服务并做好后续征收管理。今后,我局将进一步了解、把握纳税人需求变化,持续依法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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