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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17
实施时间: 2023-2-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0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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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枋湖社区发展中心项目税收返还的建议》(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7号),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政策背景
  在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涉及房屋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项,纳税人如符合条件可申请享受。
  (一) “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21年第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减租不动产减免“房土”两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厦税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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