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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26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13
实施时间: 2023-4-1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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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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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翟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建议,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积极研究,按各自职能并结合工作实际,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落实国家和我市各项财税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具有吸引力的消费环境,市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我市各项财税政策。
  1.财政政策方面。为在疫情后进一步提振消费,2022年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研究出台了一揽子促消费财政政策,为我市餐饮、零售等行业提振信心。无论是政策工具举措还是资金投入规模,都属全国领先。具体包括:(1)研究出台“爱购上海”电子消费券政策。共落实财政资金约10亿元,分四批对我市市民进行发放。(2)出台绿色汽车、家电消费政策。对于汽车以旧换新、八大类一级能耗绿色家电消费给予补贴。(3)出台消费市场发展奖励政策。重点鼓励我市重点企业创新业态模式,积极开设首店,开展新品首发首秀活动。(4)继续保障“五五购物节”等重大活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主导”,资金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购物环境营造等环节。
  2.税费政策方面。2022年国家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连续出台了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再减半、扩大“六税两费”享受范围优惠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同时,我市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对受疫情影响缴税有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快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商务部将2023年全年定位为“消费提振年”,市商务委结合加快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重点做好消费市场创新、做强本土优质品牌等方面工作。
  一是鼓励消费市场创新发展。紧扣“引领时尚、定义潮流”,把创新发展作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核心关键,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各类具有市场引领性的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研究制定了“支持消费市场创新发展政策”,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并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激发消费创新活力,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二是做大做强本土优质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本土品牌。发布2023年度“引领性本土品牌”榜单。推进上海老字号品牌馆二期建设。打造第六届进博会上海馆,集中展示老牌新品和新牌新品。充分利用长三角老品牌文化博物馆、枫泾老字号特色街等平台,推动长三角老品牌协同发展。持续举办“老字号嘉年华”,举办第十七届中华老字号博览会,推出线上线下主题营销活动。
  二、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
  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提案内容相关的政策主要有: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二是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下一步,我局将以保证政策落地为工作重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减免税政策。同时,因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制定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或财税部门无权自行制定,对您所提的具体建议,我们将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3日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54679568-66045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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