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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3]87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5
实施时间: 2023-10-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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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九台、双阳、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县(市)支行,工商银行延边长白山支行,建设银行公主岭、德惠、农安、九台、双阳支行:
  为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现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库情形、退库科目和退库级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库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进行退库。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税务部门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业务之外的其他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库情形。
  三、退库审批程序
  退库申请人填写《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缴费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入库时预算管理级次,省和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中央、省和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或退付专用章。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完成后,缴费所在地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由缴费入库所在地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库业务。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自然资源部门将收入退还书复印件、审批表复印件报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备案。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审核内容及程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认退库款项收款人(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应退库金额等,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和意见。审核完成后,将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2.退库至企业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退库申请人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信息表、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原缴款凭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如退库申请人银行账户已变更,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账户变更情况说明书。
  3.退库至个人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因企业注销,不能按原渠道退库的,企业出资人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身份证明、出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企业出资人为单一主体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直接退还到出资人银行账户。企业出资人为2个或2个以上主体的,需全部出资人到场共同签署退还协议,确定退还金额和账户。如出资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该出资人经公证的退还意见书。
  4.暂不予受理退库的情形。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尚未解除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暂不退还,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法定程序办理。采矿权人抵押备案的,需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受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库申请。若有利害关系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库存有异议,待异议解决后方可受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库申请。
  (二)地方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前后一致,申请退库原因是否符合本通知所列举可退库情形,申请退库金额是否小于等于已缴库金额,申请退库资金是否缴入国库相应级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审批表相应栏填写审批意见,在审批表相应联加盖退付审批专用章。审核完成后,将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自然资源部门。
  (三)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工作职责
  1.审核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省自然资源厅公章的入库缴款书、采矿许可证、涉及动用资源储量的需提供剩余储量评估报告书(含以往评估主要信息、历年储量变动情况及保有资源储量表);涉及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附民事调解书或执行裁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内容。吉林监管局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确认的申请人和收款账户,按程序对审批表中已就地缴入中央部分的应退还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完整无误,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合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是否足额入库,退库金额是否真实准确等,并在审批表相应栏填写审核意见,加盖退税专用章。审核完成后将审批表和人民银行退库所需材料交还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将加盖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公章的审批表和入库缴款书等相关认证材料留底备查。
  3.审核程序。吉林监管局在确认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完整准确后填制受理单,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工作职责
  1.审核所需材料。收入退还书、审批表原件、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及异名情况证明等资料。口头或电话通知国库办理退库的,国库不予办理;因退库退回且资金已入库,重新办理退库时,审核原退库签发机关是否重新提供收入退还书、情况说明及退回资金凭证复印件。
  2.审核要素内容。收入退还书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小写金额前有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是否留有空白;收入退还书各联次相关要素是否一致;收入退还书金额是否超过退库申请金额;收入退还书、审批表金额是否超过原缴款书的缴款金额;收入退还书本级退库金额是否超过本级库款余额;收入退还书退库国库、级次、科目、征收机关与原缴款书收款国库、级次、科目、征收机关是否一致;退库款项是否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应提供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并经征收机关审核的相关说明或证明。
  3.审核退库程序。退库业务是否属于受理国库应办理的退库业务;退库业务是否由同级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其中: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下级财政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未经上级财政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的许可,不得越权审批并办理涉及上级库款的退库业务;退库业务是否按预算收入的对应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国库审核无误的最迟不超过次日办理退库。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关于采矿权价款返还采取退库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税〔2017〕35号)、《关于采矿权价款返还采取支出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税〔2017〕2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在2023年9月30日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审批的申请事项,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2023年9月5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付审批表 (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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