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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税函[2022]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9
实施时间: 2022-5-1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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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省局结合实际,对《行动方案》涉及我局的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力培育上市企业。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二)推进规上企业培育。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上规升级,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三)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发展。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法扣减相关税费。(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五)扶持微型企业稳定发展。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责任单位: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各市[州、区]税务局)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配合财政等部门,及时下达中央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加大对市、县财政补助力度并单独调拨库款,确保资金足额退付企业。(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六)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企业所得税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七)发展壮大外贸新业态规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代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市[州、区]税务局)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结合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持续抓好《行动方案》涉及税费政策的落实落地,助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统筹协调。省局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局内横向统筹协调和业务条线指导;各市(州、区)税务局要运用好有关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常态化调度,统筹做好本辖区相关工作,推进政策落实;各地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省局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汇编《行动方案》涉及的税费政策,通过门户网站、税企互动平台和电子税务局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各市(州、区)税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多角度多维度宣传本单位在落实《行动方案》中的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四)及时总结。各责任单位要压实责任,实施台账或清单管理,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和经验推广。推进落实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亮点成效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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