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6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规定严格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注重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执行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 2022/1/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2/1/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 青财税[2023]9号 2023/9/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 琼财税[2014]15 2014/9/18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川财规[2022]3号 2022/3/17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2]3号 2022/1/1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 粤财税[2023]34 2023/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鲁财税[2022]11 2022/3/17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退役军人事 冀财税[2022]6号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