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 2023-8-28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津市场监管审批 2015/5/2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温政办[2015]11 2016/1/1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 闽政办[2016]19 2016/12/1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青政办[2015]14 2015/8/3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辽政办发[2015] 2015/11/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享受国家大学科技园和 沪地税发[2015] 2015/9/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 内政办发[2015] 2015/11/1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 琼地税函[2007] 2007/12/6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创新的若 绍政办发[2016] 2016/7/2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杭政办函[2015] 201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