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8-18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民 甘肃省财政厅甘 2017/8/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1] 2011/2/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0] 2010/1/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 内国税所字[200 2001/4/18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3-2025年度 山西省财政厅国 2024/1/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5/27
厦门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 2009/6/1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公司2002年财产损失税前 闽国税函[2003] 2003/1/29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09]110号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