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6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 青财税[2023]9号 2023/9/1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 黔财税[2023]9号 2023/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 财税法[2014]74 2014/6/2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9/10/22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 粤财税[2023]34 2023/1/1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陕财税[2023]9号 202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7]27 2017/8/3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 渝财规[2023]8号 2023/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鲁财税[2022]11 2022/3/17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 粤财法[2019]10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