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1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2019/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1/1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 鄂财税发[2023] 2023/1/1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22]7号 2022/1/1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退役军人事 鲁财税[2019]8号 2019/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 京财税[2022]39 2022/3/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3/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2]3号 2022/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 浙财税政[2019] 201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