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8-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4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内地税字[2007] 2007/11/6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住 辽财税[2010]88 2010/10/1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 黑地税函[2007] 2007/7/2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6/1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8/6/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 榕税公告[2018] 2018/7/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 桂地税发[2005] 2005/3/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 皖地税[2010]8号 2010/1/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 陕地税发[2006] 200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