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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8-28
实施时间: 2023-8-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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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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