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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函[2020]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31
实施时间: 2020-1-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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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传达学习税务总局1月30日党委扩大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税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落地。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涉税(费)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关切。
  二、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将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管辖纳税人户数,密切关注申报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避免到办税服务场所集中拥挤。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三、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因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受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的,可容缺申报,附报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再另行报送。纳税人确因需要必须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最多跑一次”规定即时或限时办结;资料不齐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集中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为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可采取集中统一受理并以列表的方式层报省局办理。
  五、免除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六、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要加强办税服务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必需用品。要关心办税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科学安排体温检测,对发热、咳嗽、呼吸急促及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及时安排就诊。要严格疫情报告及处理,在办税服务场所发现疑似病例,第一时间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联系报告处理,并按照《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指导预案(试行)》有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税费事项,要特事特办、快处快办。
  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选择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
  各地税务机关要立即研究贯彻,如遇重要事项或执行问题,要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
  联系人:王  昕 0551-62831726  18956078277
  曹大兵 0551-62831657  18955118770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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