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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9-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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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为规范、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办理流程,提高困难减免办理的确定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享受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一条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一)项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一条第(二)项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房产,为受到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特殊原因影响,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房产,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关闭”,不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所称“破产”,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
  四、困难减免为核准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不动产的相关资料;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可以于每年9月30日前,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申请。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仍可对以前年度提出困难减免申请。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当期困难减免。
  六、困难减免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电子税务局办理的,相关附件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七、困难减免核准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原则上按年审核,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税务局第三分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企业的困难减免核准。
  八、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九、困难减免核准实行逐户研究,集体审议。对生产经营活动复杂、连续多年享受困难减免、减免税额大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本公告生效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6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情形予以明确。为提升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质效,2019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发布《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明确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由市、县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同年,省税务局发文明确各市、县(市)税务局分别办理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各市税务局也进一步明确市本级企业的困难减免在市辖各区税务局办理。
  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实体经济减负增效,服务美好安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关于困难减免情形
  (一)《公告》明确的申请困难减免情形,相比之前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一是修改了“严重自然灾害”的表述,明确为“自然灾害”。二是将“承担政府任务”明确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三是修改“政府建设规划”表述为更准确的“城市建设”。四是明确全面停产、停业时间为连续半年以上。五是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同时,为提升纳税人的法律遵从度,推进依法治税,《公告》明确对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纳税人的土地、房产,不得享受困难减免;为鼓励、支持、引导实体经济发展,明确对未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土地、房产(不包括处于建设期间的土地),不得享受困难减免。
  (二)《公告》明确的不可享受困难减免情形,相比之前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考虑到如购物中心等企业,虽取得不动产租金收入,但因外部经济环境、疫情等影响,租金收入可能不足以覆盖企业正常运营支出,取消了出租出借土地、房产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的规定。
  (三)《公告》所称“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如何判定?
  答:“国家鼓励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扶持产业”是指符合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行业及项目。
  (四)《公告》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如何判定?
  答:“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
  三、关于申请困难减免报送的资料
  (五)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六)《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是指什么?
  答:不同情形,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供的资料不同,主要是指:
  1.因第一条第(一)项申请减免的,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年度财务报表;
  2.因第一条第(二)项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本单位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情况说明,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其他证明企业符合减免情形的证据资料;
  3.因第一条第(三)项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
  4.因第一条第(四)项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5.因第一条第(五)项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关闭、撤销的相关文件资料,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6.因第一条第(六)项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四、关于困难减免的申请时间
  《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比之前“年度终了6个月内”的申请时限大大延长。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因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仍然可以对以前年度困难减免提出申请,如纳税人尚在诉讼期间,司法裁决结果未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前年度困难减免申请的情形。同时,为帮助因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尽早复工达产,《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可以申请当期困难减免。
  五、关于困难减免申请的办理渠道
  为进一步便捷纳税人申办困难减免,在传统的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基础上,《公告》明确了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无接触式办理减免手续,报送相关资料。
  六、关于困难减免的减免期间、核准机关和办理时限
  《公告》明确困难减免以一个自然年为期,对年度属期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进行核准。为充分落实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工作要求,《公告》一是明确了困难减免核准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二是缩短了办理时限,规定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较于之前的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缩短了30%以上。
  七、关于违法责任追究
  《公告》明确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当追缴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八、关于困难减免工作要求
  《公告》明确了困难减免实行逐户研究、集体审议的原则以及实地核查的工作要求。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对困难减免要建立台账,跟踪评估,强化后续管理。
  九、关于《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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